問題編號:[187945]
問題標題:進口貨物退運或放棄
問題內容:領導您好,我司2013年4月份在黃島海關進了一批機器零件,其中一部分“果殼碎屑”清洗料是法檢且需要植物證、衛生證=產地證等,但是發貨人無法提供有效地文件,所以我司分票將貨物做分倉單分票報關處理,當時跟海關申請的是退運此票的“果殼碎屑”,可是現在外商拒絕接收(因為退運回去他們在目的港海關政策也很難達標),現在貨物已經超過了3個月,請問我司可以將此批貨物做放棄或者在監管下做損毀處理嗎?如可以,我們應該做哪些文件申請處理呢,盼回復
答:《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進口屬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的,以及檢驗不合格的進口固體廢物,由口岸海關依法責令進口者或者承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有關固體廢物原狀退運至原出口國,進口者或者承運人承擔相應責任和費用,并不免除其辦理海關手續的義務,進口者或者承運人不得放棄有關固體廢物。 收貨人無法確認的進境固體廢物,由承運人向海關提出退運申請或者可以由海關依法責令承運人退運。承運人承擔相應責任和費用,并不免除其辦理海關手續的義務。 第三十條 對當事人拒不退運或者超過3個月不退運出境的固體廢物,口岸海關會同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口岸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進口者或者承運人采取強制措施予以退運。 第三十一條 對確屬無法退運出境或者海關決定不予退運的固體廢物,經進口者向口岸海關申請(進口者不明時由承運人或者負有連帶責任的第三人申請),參考就近原則,由海關以拍賣或者委托方式移交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具有無害化利用或者處置能力的單位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相關滯港費用和處置費用由進口者承擔,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 對委托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扣除處理費用后產生的收益,應當由具有無害化利用或者處置能力的單位交由海關上繳國庫。各級海關未經批準,不得拍賣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具體管理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具體貨物的處理,請向現場海關貨物監管部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