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爭端因其參加的主體、以及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不同而有不同特點。以國際貿易關系的參加者為標準,國際貿易領域內的爭端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不同國家的國民之間的國際貿易爭端這類爭端一般產生于不同國家國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之間因貨物買賣、技術轉讓、投資、工程承包等跨國經貿易活動過程中。不同國家的國民是國際經貿活動的直接參加者,國際貿易爭端多發生于此類當事人之間。
該類爭端一般為當事人之間在國際經貿合同的解釋或履行中發生,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是非契約性爭端,如由于侵權行為所產生的糾紛。但無論是契約性爭端,還是非契約性爭端,共同的特點是:爭端各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
國家(地區)與本國或外國國民之間的國際貿易爭端這類爭端的主要特點是爭端雙方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方為主權國家(或享有獨立立法或司法權的地區),另一方為本國或外國國民。按照國際法一般原則,國家享有主權,可以制訂和修訂法律,并享有司法豁免權。而一般的國民則無此權力,對國家制訂的法律,必須遵守。此類爭端主要發生在國家對具體從事國際經貿活動的當事人行使管理或監督的過程中。如國家海關或稅務部門對進出口的貨物征收關稅、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對貨物進出口依法進行的檢驗、外匯管理部門依法對外匯實施的管理,以及國家其他職能部門依法對國際技術轉讓和投資所實施的管理等。因此,國家或國家機關在對上述有關國際經貿活動實施管理的過程中,也會與這些被管理者發生這樣或那樣的爭端。
在國家與外國國民之間的貿易交往中,有時也直接訂立商事合同,如國家與外國投資者之間訂立的允許外國投資者開發本國自然資源的特許權協議,在此情況下,盡管協議雙方也可以通過合同的方式確定他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但是,就當事雙方的法律地位而言,作為締約一方的國民,其法律地位顯然與國家不同。
國家(地區)之間的國際貿易爭端國家之間的國際貿易爭端是指主權國家在貿易交往中所產生的爭端。其特點是:第一,爭端一般產生于國家之間訂立的雙邊或多邊國際公約的解釋或履行,如對雙邊貿易協定、投資保護協定、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稅、漏稅協定的解釋或履行中發生的爭端以及由于多邊國際經濟貿易公約而產生的爭端,如世貿組織中的各項協議的解釋或履行中發生的爭端。第二,爭端雙方均為主權國家,而不是這些主權國家中的國民。第三,爭端的解決方法以非司法方法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