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發票的名稱、地址。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該名稱、地址必須與信用證所規定的受益人名稱和地址一致。受益人名稱、地址如有變動,單據也要相應更改。按UCP600的規定,除可轉讓信用證之外,發票必須由信用證指定的受益人出具。
rn(二)發票名稱。不同的發票名稱表示不同的發票種類,繕制時應嚴格按照信用證的規定制作。
rn(三)發票號碼、簽發日期。簽發日期一般不能遲于提單簽發日期,更不能遲于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日或信用證有效期。除信用證另有規定,發票日期可早于信用證開證日期。
rn(四)發票抬頭人。在托收支付方式下,發票抬頭應按合同中的買方或指定的直接買主的名稱填寫。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應嚴格按信用證規定填寫。除少數信用證另有規定外,一般應填寫來證的開證人(Opener),或申請人(Applicant),或付款人(Accountee),公司名稱和地址必須詳細填寫。填寫時,應注意名稱不能換行,地址應合理分行。
rn(五)運輸工具。按船公司或運輸代理的配載內容列明運輸工具與航次。
rn(六)啟運地與目的地。按合同和信用證的規定填寫,注意應與貿易術語后的啟運地(港)和目的地(港)一致。如貨物需要轉運,轉運地點也應明確地表示出來,如via HONGKONG。
rn(七)合同號碼。在托收支付方式下,應填寫合同號碼;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發票應與信用證所列內容一致。
rn(八)信用證號碼。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應填寫信用證號碼,尤其在不使用匯票的即期信用證方式下,更有必要。
rn(九)嘜頭。凡是信用證上規定嘜頭的,必須逐字逐行按規定繕制,并與其他單據的嘜頭相一致。信用證上沒有規定嘜頭的,則按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嘜頭或買方已提供的嘜頭繕制;如果都沒有規定的,則由賣方自行設計,并注意單單相符。
rn(十)數量與貨物描述。應全面描述有關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和包裝,一般先填寫商品名稱和總數量,然后再根據信用證或合同的規定填寫詳細規格、單位及合同號碼等,最后填寫包裝方式和件數,以及毛重、凈重和尺碼等。填寫的內容必須與信用證所列各項要求完全相同。UCP600規定:u201c商業發票中對貨物的描述必須符合信用證中的描述。而在其他單據中,貨物描述可使用統稱,但不得與信用證中貨物的描述有抵觸。u20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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