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票品名不能超出信用證的內容。
rn(二)如果證中列明的貨物種類很多,并冠有統稱,制單時在具體品名上應按來證規定先打統稱。
rn(三)如果來證規定多種貨名,制單時應根據實際發貨情況標注,不能盲目照抄。
rn(四)如來證未規定詳細的品質和規格,可不填寫或盡量少做說明;必要時可按合同加注一些說明,但不能與來證的內容有抵觸,以防國外銀行故意挑剔而遭到拖延付款或拒付貨款。
rn(五)如果信用證中品名有誤,且是實質性的問題,應要求對方改證;如果是次要問題,在填寫發票時應將錯就錯,并在錯誤的名稱后,另注正確的品名,并加括號。
rn(六)如果規格、品種較多,可采用列表的形式,將同類項集中并列填寫,注明每一種類別的貨量,最后注明總量。
rn(七)如果來證中對貨物的描述用法文或德文等多種語言,制單時應照打,必要時后面加括號用英文注釋。
rn(八)凡經包裝裝運的貨物如沒有包裝單,則發票上最好有包裝件數條款。該內容應按實際裝運情況填寫,并注明包裝件數的合計數。
rn(九)如有兩種以上包裝單位,發票應全部給予標注,并以u201cPACKAGEu201d為單位注明合計數;
rn(十)如以托盤裝運,發票應標注包裝數量及托盤數量,兩者缺一不可;如果交易貨物為散裝貨,可注明u201cINBULKu201d字樣,不注亦可。
rn(十一)價格。這是發票的主要內容,包括貿易術語、計價貨幣、計價單位、單價、總額。應按合同和信用證的規定準確計算,正確填寫。實際業務中,一般來證總金額是含傭價或含折扣的總額,在制作發票時應在總值中扣除。
rn(十二)加注聲明文句。原則上,只要不傷害賣方利益,一般照辦。加注內容一般打在發票商品欄以下的空白處。
rn(十三)簽發人的簽字或蓋章。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的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u201c無須簽署u201d。但信用證中要求手簽時,必須手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