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各發證機構按外經貿部制定的《商品目錄》和《分級發證目錄》范圍,依下列規定簽發出口許可證:
(一)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憑外經貿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以下簡稱u201c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u201d)下達配額的文件和出口企業的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簽發出口許可證。
(二) 實行配額有償招標的出口商品,憑外經貿部發布的中標企業名單、中標數量、《申領配額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或《配額招標商品轉受讓證明書》和中標企業的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簽發出口許可證。
(三) 實行配額無償招標的出口商品,憑外經貿部發布的中標企業名單及中標數量、招標辦公室簽發的中標證明書或轉受讓證明書和中標企業的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簽發出口許可證。
(四) 實行配額有償使用管理的出口商品,憑招標辦公室簽發的《申領配額有償使用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和出口企業的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簽發出口許可證。
(五)核出口、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的出口,憑外經貿部批準文件和企業的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簽發出口許可證。
(六)易制毒化學品的出口,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易制毒化學品出口批復單》和出口企業的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簽發出口許可證。
(七)重水出口,憑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文件和出口企業的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簽發出口許可證。
(八)計算機的出口,憑外經貿部批準的《出口計算機技術審查表》和出口企業的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簽發出口許可證。
(九)監控化學品的出口,憑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文件和出口企業的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簽發出口許可證。
(十)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出口,憑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下發的批準文件和企業的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簽發出口許可證。
(十一)其它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憑外經貿部批準文件或規定及出口企業的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簽發出口許可證。
第十八條 加工貿易中屬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發證機構按外經貿部制定的《商品目錄》和《分級發證目錄》,憑外經貿部授權的加工貿易審批機關簽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及相關的出口批準文件(屬出口配額管理但不占用配額數量的商品除外)、海關《加工貿易登記手冊》和出口企業的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簽發出口許可證。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自產的屬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含進料加工復出口),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經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發證機構憑外經貿部下達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配額數量簽發出口許可證,出口配額有償招標、有償使用和無償招標的商品,應附帶第十七條規定的有關批準文件。
(二)在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調整前已被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出口產品因調整后成為新的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外經貿部可根據批準的經營范圍、生產出口規模核定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配額,發證機構憑外經貿部下達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配額數量簽發出口許可證。
(三)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項目涉及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出口,應在項目立項階段報外經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按審批程序進行審批。對未經上述批準的項目,外經貿部不予下達出口配額,發證機構不予簽發出口許可證。
第二十條 我國在境外及香港、澳門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獨資企業,建成投產后需國內供應屬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發證機構憑外經貿部批準文件和外經貿部境外企業批準證書或外經貿部境外加工貿易企業批準證書,按本規定第十七條簽發出口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經外經貿部批準具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為履行國(境)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資源開發等項目合同出口的設備(含成套設備)、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員自用的生活物資按照以下規定管理:
(一)不屬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由海關憑外經貿部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及企業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驗放。
(二)屬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發證機構按外經貿部制定的《商品目錄》和《分級發證目錄》,對中央管理的企業憑外經貿部的批準文件及有效項目合同(正本復印件)簽發出口許可證,對地方企業憑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及有效項目合同(正本復印件)簽發出口許可證。
(三)對配額有償招標商品、配額有償使用商品,發證機構按照外經貿部制定的《商品目錄》和《分級發證目錄》,憑外經貿部配額有償招標、配額有償使用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簽發出口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出口成套設備需運出境外項目自用的商品:
(一)屬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發證機構按外經貿部制定的《商品目錄》和《分級發證目錄》,憑經外經貿部授權單位簽定的出口成套設備合同簽發出口許可證。
(二)屬配額有償招標商品、配額有償使用商品,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二)辦理。
(三)不屬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三)辦理。
第二十三條 償還國外貸款或補償貿易項下屬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發證機構按外經貿部制定的《商品目錄》和《分級發證目錄》,憑外經貿部下達的償還國外貸款或補償貿易的出口配額簽發出口許可證。無外貿經營權的企業從事償還國外貸款或補償貿易業務時,應委托有外貿經營權企業代理出口,并由代理企業辦理出口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出口企業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按本規定如實申報,不得弄虛作假,嚴禁以假合同、假信用證等手段騙領出口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