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出口合同和出口許可證申請表。
各類出口企業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向發證機構提交有關出口商品的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并認真如實填寫出口許可證申請表(正本)一份。
第十四條 出口配額證明文件。
各類出口企業申領實行出口配額管理商品出口許可證時,應向發證機構提交有關出口商品配額的批準文件(復印件)一份。如果出口配額有償招標商品,還應當提交中標企業名單和《招標商品配額轉受讓證明書》或《申領配額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
第十五條 出口企業具有出口經營權的證明文件。
該文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如果出口指定公司經營的商品,應出具外經貿部的核準文件。
第十六條 出口商品價格必須符合商會協調的出口價格。
發證機構在審查出口合同時應重點審核出口商品價格,簽發的出口許可證上的商品價格應與出口合同中的價格一致;但當出口合同中的價格低于有關進出口商會制定的出口協調價格時,發證機構應拒發出口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