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收入及時、穩定、可靠。因為就產品生產、流通、消費的全過程而言,產品稅在生產環節實現銷售時就率先征收,收入及時;另一方面,應稅產品不論其成本及盈利狀況如何,都以其銷售收入額等作為計稅依據繳納產品稅,收入穩定。
②采取價內稅形式。有利于運用稅收杠桿,配合價格手段,調節社會生產和消費。
③實行產品差別比例稅率。按不同產品設計稅收負擔,同種產品同等稅負,不同產品稅負不等,使企業間競爭處于同等納稅條件下,便于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
④計稅依據同應稅產品的銷售價格或采購價格一致,計算簡便易行。但是,產品稅按銷售收入全額計算征收,存在著重復征稅的弊病,一般只適宜于對某些產品起特殊調節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