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先后實收過貨物稅、商品流通稅、棉紗統銷稅、工商統一稅和工商稅等。其中貨物稅、商品流通稅、棉紗統銷稅即屬于對產品征稅。工商統一稅和工商稅的征稅范圍雖不全是對產品征稅,但對產品征稅部分構成這兩種稅的主體。
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時,將原工商稅征稅對象中部分工業品和農、林、牧、水產品劃作產品稅的征稅對象,形成了獨立的產品稅。
國務院1984年9月18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同年9月28日財政部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實施細則》。這兩個法規從1984年10月1日起試行。產品稅制度的建立,為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籌集現代化建設資金,調節產品結構,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發展和服務經濟體制改革,發揮了積極作用。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標志著產品稅退出中國稅制歷史舞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