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適用于被保險人與買方所簽訂的,與保險明細表上規定的貿易與服務相關的銷售或服務合同。合同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且真實、合法、有效。合同必須注明待售產品(或待提供服務)的性質和數量以及付款條件與期限,付款期限絕對不能超過保險明細表中規定的最長信用期限。除非保險人書面同意,否則本保險合同不適用于以下合同:
rn(一)被保險人與相關聯的買方所簽訂的合同。關聯買方在此包括由被保險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買方、與被保險人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買方、或在被保險人與買方之間存在家庭親屬關系,或存在貸款或擔保協議;
rn(二)被保險人與不從事商業行為的個人買方或與未正式注冊的個體工商戶所簽訂的合同;
rn(三)被保險人與國家機構、全國性或地方性政府部門與機關、學術機構、組織以及任何不能宣布破產的實體所簽訂的合同;
rn(四)試銷合同和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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