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理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進一步擴大企業的自主權,通過在各地進行u201c利改稅u201d試點,于1983年在全國推行第一步u201c利改稅u201d,規定自1983年6月1日起對全國大部分國有企業征收所得稅,征稅時間從1983年1月1日起計算。第一步 u201c利改稅u201d辦法規定,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征收55%的所得稅。稅后利潤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分別采取遞增包干、固定比例上交,征收調節稅、定額上交等辦法。 1984年實行第二步u201c利改稅u201d。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繳納了55%的所得稅后的利潤統一開征調節稅,設想把國家同國有企業的分配關系完全作為稅收關系固定下來。國務院于1984年9月1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稅征收辦法》,對第二步u201c利改稅u201d的內容作了具體規定。
n 國營企業所得稅的設置原則主要有:
n (1)兼顧國家、企業、職工三者之間利益關系的原則;
n (2)效率與公平兼顧的原則;
n (3)便于征管的原則。國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從事工業、商業、交通運輸業、建筑安裝業、金融保險業、飲食服務業,以及教育、科研、文化、衛生、物資供銷、城市公用和其他行業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經營單位。其課稅對象為企業(單位)在納稅年度內從國境內外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其稅率分為兩類,一是國有大中型企業適用55%的比例稅率;一是國營小型企業適用8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稅率為10%,最高稅率為55%。其征收方法是實行按年計征,按日或按旬、月、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稅法規定,對繳納國營企業所得稅有特殊困難的企業,可實行免稅、定期減稅、按一定比率減稅或一次性或定期免稅等項照顧。國營企業所得稅制度的確立是城市經濟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
n 其意義主要是:
n (1)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用法令形式固定下來,企業有依法納稅的責任和義務,使國家財政收入有了法律保證,并能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穩定增長;
n (2)企業自身有依法規定的收入來源,隨著生產的發展,企業將從新增加的利潤中得到應有的份額,使企業的責、權、利更好地結合起來;
n (3)能更好地發揮稅收的經濟職能,有利于調節生產、流通和分配,加強宏觀控制和指導。
n (4)有利于改進企業管理體制和財政管理體制,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改善企業經營的外部環境。
n 1994年稅制改革時,本著u201c公平稅負、促進競爭u201d的原則,取消了按企業所有制形式設置所得稅的辦法,實行統一的內資企業所得稅制度。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組織,都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實行33%的比例稅率,適當減輕了企業稅負,并簡化了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