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貿易壁壘主要包括國際和區域性的環保公約、國別環保法規和標準、檢驗和檢疫要求、包裝與標簽要求、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志等自愿性措施、生產和加工方法及環境成本內在化要求等。與環境密切相關的綠色貿易壁壘措施主要有環境標志、生態(或綠色)包裝、環境技術標準以及綠色衛生檢疫制度等。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 | 國際或區域性環境保護公約 |
2 | 國別環保法規 |
3 | 綠色標志制度 |
4 | 綠色補貼制度 |
國際或區域性環境保護公約國際社會已制定了150多個環境與資源保護公約。如《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等。
國別環保法規國別環保法規是指主要的發達國家在空氣污染防治、廢棄物污染防治、化學品管理、農藥管理、自然資源和動植物保護等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涉及許多產品的技術法規和技術標準,如食品農藥殘留標準、紡織品環境標準等。
綠色標志制度由政府部門或公共和私人團體依據一定的環境標準頒發的圖形標簽,印制或粘貼在合格商品與包裝上,用以表明該產品不僅質量和功能符合要求,而且從生產到使用以及處理全過程全部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對環境與人類健康無害或危害極少,有利于資源的再生產與利用。取得環境標志意味著取得了進入實施環境標志制度國家市場的通行證。但因為認證程序復雜和手續繁瑣、標準嚴格,增加外國廠商的生產成本和交易成本,成為其他國家產品進入一國市場環境壁壘。自德國于1978年第一個實施環境標志制度藍天使計劃以來,環境標志制度發展非常迅速,世界上已有 50 多個國家和地區實施這一制度,比如加拿大的環境選擇方案,日本的生態標志,歐盟的歐洲環境標志等。
綠色補貼制度為了保護環境與資源,各國政府都采取干預政策,將環境及資源成本內在化。發達國家把嚴重污染的產業轉移至發展中國家以降低環境成本,造成發展中國家環境成本的上升。而發展中國家企業大多無力承擔環境治理的費用,政府有時不得不給予一定環境補貼。按世貿組織修改后的國際補貼和反補貼規則,這一類補貼屬于不可申訴補貼范圍,因而為越來越多國家所采用。
產品加工標準制度產品標準是指針對有形產品在使用時能成功滿足用戶需要程度標準下作出的強制性規范。發達國家一般擁有較高技術水平,而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環保技術標準都是根據本國的生產和技術水平制定的,但靠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力量很難達到這一些嚴格的環保標準,這就導致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被排斥在發達國家市場之外。
從90年代國際標準化組織實施了《國際環境監察標準制度》,要求企業產品達到 ISO9000 系列質量標準體系,1995年開始又推行 ISO14000 環境管理系統,要求產品從生產前到制造與銷售、使用及最后的處理都要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而其他的國際性組織如 IEC、ITU 等亦在大力推行產品品質方面統一規范。
環境附加稅是發達國家保護環境、限制進口最早采用的手段,即對一些污染環境、影響生態的進口產品征收進口附加稅,或者限制、禁止進口,甚至實行貿易制裁。例如美國對原油和某些進口石油化工制品課征進口附加稅的稅率比國內同類產品高出3.5美分/桶。1994年,美國環保署規定在美國九大城市出售的汽油中含有的硫、苯等有害物質必須低于一定水平,國內生產商可逐步達到有關標準,而進口汽油必須在1995年1月1日生效起立即達到,否則禁止進口。
綠色包裝制度綠色包裝指能節約能源、減少廢棄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利用。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環境的包裝,如可再生回收再循環包裝、多功能包裝、以紙代塑包裝等。 發達國家制定各種法規,來規范包裝材料市場。比如德國于1992年公布《德國包裝廢棄物處理法令》,日本于1991年及1992年發布并強制推行《回收條例》與《廢棄物清除條例修正案》,美國也規定廢棄物處理的各項程序。這些綠色包裝法規有利于環境保護,但同時增加出口商的成本,也為這些國家制造綠色壁壘提供了借口。
綠色衛生檢疫制度為保護國內消費者利益,滿足對此商品健康和安全等隱性需求,各國海關與商檢機構都制定了不同的衛生檢疫制度,對進口商品的品質進行檢測與鑒定。發達國家一般把海關的衛生檢疫制度作為控制從發展中國家進口的重要工具。他們對食品和藥品的衛生指標十分敏感, 如食品的安全衛生指標與農藥殘留、放射性殘留、重金屬含量、細菌含量等指標的要求極為苛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