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方面自動出口限制單方面自動出口限制,即由出口國單方面自行規定出口配額,限制商品出口。此種配額有的由出口國政府規定并予以公布,出口商必須向有關機構申請配額,領取出口許可證后才能出口,有的由出口國的出口廠商或同業公會根據政府的政策意向來規定。
2、協定自動出口限制協定自動出口限制,即由進口國與出口國通過談判簽訂自限協定或有秩序銷售協定,在協定的有效期限內規定某些產品的出口配額,出口國據此配額實行出口許可證制,自動限制有關商品出口,進口國則根據海關統計來進行監督檢查。作為非關稅措施之一的自動出口限制嚴重阻礙了國際貿易發展。1986年9月開始用烏拉圭回合的談判把自動出口限制列為減少和取消非關稅壁壘談判的重要內容之一。談判結果則導致對總協定第19條的修訂,以限制自動出口限制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