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質量管理職能交給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2.將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職能交給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3.將口岸管理職能交給海關總署。 4.將關稅稅則委員會日常工作交給財政部。 5.將組織協調全國抗災救災的職能交給民政部。
1.制訂產業政策和調整產業結構、指導企業和商業性金融投資方向的職能。 2.原電力工業部的行政職能和水利部承擔的電力工業行政職能。 3.原國家醫藥管理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承擔的中、西藥工業的行業管理職能。 4.原機械工業部承擔的組織協調重大技術裝備研制的職能。 5.原冶金工業部承擔的全國黃金行業管理職能。 6.原勞動部由部改為局的工業部門承擔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能。 7.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承擔的外貿貨運協調職能。 8.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的由部改為局的工業部門(以上簡稱委管國家局)的經濟調節、生產運行、投融資導向、技術進步、軍工配套、進出口等職能。 9.審核大型企業和企業集體稽察特派員的稽察報告職能。 10.指導中小企業改革與發展職能。
1.不再審批企業利用自有資金和商業銀行貸款建設的項目,改為項目登記備案制。 2.不再編制下達年度調控方案,改變編制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與政策。 3.逐步將企業自營進出口審批制度改變登記備案制度。 4.不再審批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改變按國家規定的條件實行自動工商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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