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落實國家和重慶市有關開放型經濟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區委、區政府有關開放型經濟工作的決定、指示;研究、制定和實施全區開放型經濟工作的發展戰略、規劃和計劃;負責全區開放型經濟工作的指導、統籌、組織、協調、監督、考核、管理、對外宣傳等;研究擬定促進開放的相關措施和辦法,并向區人民政府提出決策建議。
(二) 分析國內外經貿形勢、全市和全區進出口狀況,提出總量計劃、結構調整等項調控建議;指導、協調全區外經貿進出口業務;管理全區進出口企業、外商獨資、合資、合作企業等有關工作;依法維護外經貿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 指導外商投資工作,依法審核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其變更,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章程的情況,牽頭組織開展招商引資活動,建立招商項目庫,指導辦理外商投訴工作。
(四)負責全區對外經濟合作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對外援助等,負責擬訂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的職責,依法初審區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并實施監督。
(五)按國家和重慶市規定權限負責轄區有關獲取自營進出口經營權企業的指導和服務工作;組織轄區企業參加國家、重慶市舉辦的各種赴境外考察、展覽展銷會、外經貿交易會、洽談會和招商推介活動等各類國際經貿交流活動。
(六)負責轄區對涉及WTO規則的地方性法規、政策的落實;負責WTO信息資料的收集和信息服務。指導、協調在WTO規則幫助轄區企業解決貿易爭端和公平開展進出口貿易工作;負責產業損害調查工作的職責;負責鮮繭收購、蠶種質量等監督與管理工作,提供行業信息服務。
(七)負責歸口管理本區因公出國(境)工作;負責辦理區領導的出訪事宜,審核并辦理本區因公出國(境)事項和邀請國(境)外人員來訪事宜;負責本區因公護照的管理服務工作。
(八)負責對外交往和友好城市締結推進工作;承擔與國外的交流服務工作,負責對外友好知名人士的聯誼服務工作;負責承辦區政府外籍專家顧問的聘任、聯絡工作。
(九)負責對口聯系市外經貿委、市外僑辦、重慶海關、重慶外匯管理局、重慶保稅港區等的相關工作。
(十)完成區委、區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