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
(1996年1月22日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經貿部發布;根據2010年11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7號修正。)
《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7號
)將第二十六條中引用的u201c《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u201d修改為u201c《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u201d。
《關于修改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的規定,按照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現決定對《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勞部發〔1996〕29號)有關條款進行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十條中的u201c職業簽證u201d修改為u201cZ字簽證 u201d。
二、刪去第十四條。
三、將第十五條修改為u201c獲準來中國工作的外國人,應憑許可證書及本國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證件,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處申請Z字簽證。
凡符合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應憑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簽發的通知函電申請Z字簽證;凡符合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人員,應憑文化部的批件申請Z字簽證。
凡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員,應憑合作交流項目書申請Z字簽證;凡符合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應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證明申請Z字簽證。u201d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