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法學(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又稱“比較法”對不同歷史時期或不同國家的法律進行比較研究的法學學科。研究對象是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國家的法律。研究方法是用以揭示這些法律差異性、共同性的比較方法。任務是確定不同法律的共同點和不同點,揭示它們各自本質、特征及其發展規律。根據研究對象的具體化狀況,比較法學劃分為不同的分支學科,如比較憲法、比較行政法、比較刑法、比較民法、比較經濟法、比較訴訟法等。采用比較的方法研究法律,早在古希臘和古羅馬財期,.以及在中國的戰國時期就已出現。作為法學學科的比較法學的形成,是在19世紀后半葉。主要原因在于:這時歐美主要國家由自由資本主義向帝國主義轉變,國際間的滲透增多,落后國家也力圖改革法律以促進自己的發展,法律的比較研究成為需要,引起研究比較法學的興起。1869年在巴黎成立了法國比較法學會。1900年在巴黎召開了第一次國際比較法學大會,歐洲各國的比較法學者討論了比較法的性質和作用等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比較法的發展處于停滯狀態。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世界進入了相對穩定的狀態,經濟繁榮,科學技術日益發展,國際交往日益密切,各國也日益注重法制建設,比較法學得以復興并進入蓬勃發展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