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外商投資和口岸管理、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等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有關規范性文件。
n(二)擬訂有關對外貿易經濟合作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分析國內外貿易形勢和我市進出口現狀,提出促進本市外經貿工作的建議,貫徹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指標政策及實施辦法,推行電子商務等新型貿易方式,規范外貿流通秩序。
n(三)指導全市招商引資工作,承擔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的審批、審核、核準等工作,指導、管理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工作。
n(四)指導加工貿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有關加工貿易的政策和管理辦法,按規定審核有關加工貿易業務,監督管理加工貿易進出口工作。
n(五)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等業務,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市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承辦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權益保護的相關工作。
n(六)依法辦理各類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資格登記,負責境外非企業經濟組織在本市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的審核,指導監督境內外各種外經貿交易會、洽談會和招商活動。
n(七)綜合協調和指導本市省級開發區(不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轉移工業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n(八)編制實施全市口岸發展規劃,負責全市口岸開設、關閉、調整的審核工作,綜合協調和指導監督全市口岸管理機構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檢查處理口岸涉外事件和違法違紀問題。
n(九)負責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及其他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綜合協調本市有關世界貿易組織和自由貿易區事務的具體工作,依法組織產業損害調查及其他貿易救濟措施,指導協調國外對本市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工作。
n(十)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