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以對外經貿法律規范為依據,明確職能處室、機構及執法人員的執法范圍、執法權限、執法程序和執法責任;以規范執法行為,實現文明執法、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目標,進一步完善和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采取多種形式,確保對外經貿法律規范全面、正確、及時、有效地實施,堅持正確的宣傳輿論導向,保障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對外經貿事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執法標準
(一)依據合法。實施行政執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作出影響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或者增加行政管理相對人義務的行政執法決定。
(二)程序合法。實施行政執法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權力、作出決定。作出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不利的行政執法決定之前,應當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后,應當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依法應當組織聽證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并有合法理由的,應當及時組織聽證。行政執法人員履行執法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主動回避。
(三)合理執法。實施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實施行政執法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實現執法目的,應當避免采用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權益的方式。
(四)高效便民。實施行政執法,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執法職能,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有關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