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部責任追究的內容
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和其他行政執法行為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責任追究: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法定期限內,未向申請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不予批準或認可的理由的;
6、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認定的;
7、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許可或認定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9、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10、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11、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查處或者包庇、縱容的;
12、沒有法定依據或不按法定程序違法調查或監督檢查的;
13、其他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執法事項的。
二、內部責任追究的方式
1、屬于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或者尚未造成損害后果的過錯,對過錯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
2、屬于情節較重,損害和影響較大,責令過錯責任人寫出書面檢討,根據權限給予或者建議警告或者記過處分,并暫停執法活動,收回行政執法證;離崗學習,經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發給行政執法證上崗執法。
3、屬于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過錯,或者12個月內二次辦理情節較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過錯案件,分別視情給予或者建議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并收回行政執法證,調離執法崗位。
4、屬于故意違法執法、徇私舞弊、嚴重失職而造成的過錯,除情節惡劣、損害和影響重大已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外,對過錯責任人分別視情給予或者建議予以降級、撤職甚至開除的處分。
三、內部責任追究的程序
1、由監察室對需要追究內部責任的事項進行初步審查,并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追究內部責任的意見,報請局領導審批。
2、決定追究責任的,監察室應安排人員調查核實,收集相關證據,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長辦公會議討論作出處理決定;情節復雜的,經局領導批準,可延長15個工作日。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有關法律程序辦理。
3、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告知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