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內外貿、對外經濟合作、現代服務業以及糧食流通與儲備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并組織實施有關發展政策和戰略規劃;對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合作、現代服務業的發展趨勢和流通體制改革進行研究,并提出對策建議。
(二)牽頭研究擬訂有關現代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牽頭推進相關服務業重點項目建設;引導扶持現代新興服務業態發展;研究提出相關行業標準。
(三)擬訂并組織實施法律咨詢、會計審計、工程咨詢、認證認可、信用評估、廣告等商務類服務業的年度發展計劃和相關激勵機制。
(四)擬訂全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指導服務貿易領域的對外開放;擬訂并組織實施促進國際服務外包業發展和服務出口的政策和戰略規劃;推動服務外包平臺建設。
(五)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推動現代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商貿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擬訂并實施促進商務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蔬菜和副食品流通業、餐飲業、住宿業等商貿服務業的行業管理工作。
(六)擬訂全市內貿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指導商業體系建設工作;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情況,并提出調控建議;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開拓城鄉市場,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絡工程。
(七)牽頭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組織開展商務行政綜合執法,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按規定對拍賣、典當、租賃、舊貨流通、二手車、汽車流通等特殊流通行業和生豬定點屠宰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指導流通領域節能降耗;指導再生資源回收,負責藥品流通行業有關管理工作。
(八)負責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的相關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九)貫徹執行國家糧食購銷政策;保障全市糧食供應安全,對糧食市場進行監測預警;負責地方儲備糧油管理和軍糧供應;負責糧食流通行業指導和監督檢查。
(十)負責全市商品進出口管理工作;擬訂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負責加工貿易、機電產品進出口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農產品(不含糧食、棉花)進出口總量計劃;規范對外貿易經營秩序,推進貿易便利化;推進國際知名品牌和出口基地建設;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十一)執行國家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承擔涉外知識產權相關工作;依法監督全市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出口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多雙邊(含區域、自由貿易區)經貿合作戰略和政策;代表市政府參與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的有關事務;建立和發展與國(境)外政府經濟部門的經濟合作關系。
(十三)負責全市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和執行促進對外經濟合作的政策措施;監督管理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境外就業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負責全市對外援助項目建設,接受多雙邊對我市的無償援助和贈款。
(十四)負責協調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過渡期內地方綜合性應對工作;承擔全市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參與開展反壟斷調查。
(十五)貫徹落實國家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經貿規劃和政策;指導全市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貿易工作;組織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經濟交流和合作活動。
(十六)受市政府委托,指導市貿促會的工作。
(十七)領導商務系統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市委委托管理的中央在寧企業單位黨的工作;負責局機關干部管理及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管理工作;督促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在商務系統的落實,做好相關穩定工作。
(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