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起草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商務發展戰略和實施規劃,制定全市商務發展目標及考核辦法,監測分析商務運行狀況,研究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合作,加快開放型經濟轉型升級,進一步提高開放型經濟的發展層次和水平,促進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和流通體制改革。
(二)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推進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社區商業建設和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負責擬訂商務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措施、標準、規則并做好相關推進管理工作。
(三)擬訂全市內貿發展規劃,組織、指導、促進城鄉市場發展,研究提出國內外資金投向我市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參與對全市重點商業設施建設項目的論證和監督管理,負責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和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絡工程。
(四)牽頭協調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擬訂規范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指導并開展全市商務綜合行政執法和市場監管,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臺,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五)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調查分析商品供求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要求負責重要商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六)負責全市商品進出口管理工作,擬訂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承擔機電產品進出口、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劃,規范對外貿易經營秩序,推進貿易便利化,推進出口品牌和出口基地建設,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七)執行國家、省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按分工承擔涉外知識產權相關工作,依法監督全市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
(八)牽頭擬訂全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指導服務貿易領域的對外開放;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臺建設,加快服務貿易集聚區和服務外包載體建設。
(九)貫徹執行國家多雙邊(含區域、自由貿易區)經貿合作戰略和政策,參與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的有關事務,建立和發展與國(境)外政府經濟部門的經濟合作,負責經貿活動的外事管理、聯絡和接待工作,組織全市因公對外經貿出國(境)團組的初審和報批,簽發外商來華簽證通知表,聯系國外經貿合作網絡。
(十)負責協調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過渡期地方綜合性應對工作,承擔全市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參與開展反壟斷調查,承辦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十一)指導、協調全市外商投資工作,擬訂鼓勵外商投資政策并組織實施,依法審批、報批、核準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依法審批、報批、核準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規定的變更事項,指導全市投資促進工作,參與組織全市重大涉外經貿促進活動,規范對外招商引資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與服務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合同章程的情況并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監測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等運行情況,承擔加工貿易業務審批管理工作,受理、協調外商及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與糾紛,牽頭政府相關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開展聯合年檢,指導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工作。
(十三)牽頭實施u201c走出去u201d戰略,負責全市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和執行促進對外經濟合作的政策措施,依法管理、核準、報批、監督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等工作,負責全市對外援助項目和接受國際多(雙)邊對我市的援助和贈款,完善全市對外經濟合作的促進和服務體系建設。
(十四)貫徹實施國家、省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經貿規劃、政策,指導我市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貿易工作,協調港、澳、臺商投資管理工作,組織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經濟交流和合作活動。
(十五)負責全市各類國家級、省級開發區的指導、服務、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促進開發區建設發展的政策措施,參與編制全市開發區發展規劃草案,指導開發區編制建設規劃,研究分析開發區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并提出處理建議,參與全市海關特定監管區域需要協調解決的有關工作。
(十六)負責口岸開放和運行的相關工作,提供有關口岸政策和投資環境的咨詢服務。
(十七)加強境內外經貿網絡的建設與管理。
(十八)協調檢驗檢疫、海關、質量技術監督、銀行、外匯、出口信用保險等部門與商務工作有關的事項。受市政府委托,指導、管理蘇州市貿促會的工作。指導有關商會、協會、學會的工作。
(十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