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發展鄉鎮企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研究擬定發展鄉鎮企業的政策、法規并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訂全省鄉鎮企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提出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研究擬定有關鄉鎮企業技術改造的政策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對鄉鎮企業的產品質量、計量、標準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負責鄉鎮企業的統計工作,指導全省鄉鎮企業財務會計、內部審計工作。
(五)按照國家的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引導全省鄉鎮企業的產業、產品結構調整,提高產品質量和經營管理水平。
(六)指導鄉鎮企業深化改革和經營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鄉鎮企業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工作。
(七)組織和指導鄉鎮企業的科技進步、職業培訓教育和人才引進工作。
(八)總結和推廣鄉鎮企業發展和改革的經驗。
(九)協調鄉鎮企業與有關行業部門的關系,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扶持鄉鎮企業發展的各項資金。
(十)協同有關部門做好鄉鎮企業外事、外經、外貿工作,協調和指導鄉鎮企業招商引資、對外合作,擴大出口創匯。
(十一)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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