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農業、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擬定全區統籌城鄉發展規劃、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調查研究農村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綜合情況,提出意見,掌握、反映農業、農民和農村工作動態與信息,總結推廣典型經驗。
(三)擬訂和完善全區發展農村經濟的有關具體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全區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包括農村的生產、流通、分配體制、農業投入和勞動力管理和小城鎮體制)的意見;指導和推進農村綜合改革試點;指導和協調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制定并組織實施u201c三農u201d工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四)會同有關部門安排農業發展專項資金并檢查監督使用情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抗災、救災和災后恢復生產工作。
(五)研究提出全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政策建議,規劃、組織、協調、指導、考核全區新農村建設和農村全面小康建設。
(六)負責全區科教興農的指導協調工作 ,制定科教興農規劃及擬訂有關政策文件;統籌協調全區農科教結合工作;指導、督促全區農科教中心建設;負責現代農業技術項目、農業高新技術項目、農業成果轉化項目的申報、管理工作。
(七)負責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黨風廉政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檢查監督農村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了解掌握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進展情況,加強指導與檢查,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總結和推廣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經驗,做好典型指導工作。
(八)配合有關部門抓好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基層政權建設,指導農民素質工作;負責全區農業勞動模范的管理、農民體育協會的工作;牽頭組織全區農業系列初級技術職稱的評審工作。
(九)研究提出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指導全區農村土地承包、農村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指導全區農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指導全區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財務會計、農村集體u201c三資u201d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
(十)制定全區農村能源建設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組織農村能源開發、利用和節能工作。
(十一)擬訂全區農業產業化及農村第三產業的發展規劃;負責做好農業產業化及農村第三產業的指導、協調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二)組織制定全區農民素質教育和勞務經濟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做好全區農民素質教育和農村勞務經濟的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擬訂全區扶貧開發的總體發展戰略,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并具體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區直機關和社會各界掛鉤扶貧以及協調地區間的對口扶貧工作。
(十四)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