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對外貿易的方針
[1]、政策、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研究提出促進我縣對外經濟貿易發展的有關政策、措施,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報全縣對外貿易、對外經濟合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制訂本縣出口商品、市場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編報全縣利用外資計劃,督促外經貿企業和自營生產企業全面完成各項外經貿計劃任務,管理并上報全縣外經貿的各項業務統計。 三、指導、協調全縣的外經貿工作,宏觀管理全縣出口商品工作,歸口管理和指導外經貿企業的進出口業務,外經貿企業的自營進出口權的備案,報批進出口許可證。 四、研究吸收外資的政策、措施和發展戰略;指導和管理引進外資工作;組織全縣對外招商,在授權的范圍內,負責外商投資項目的立項和可行性報告的審批工作;負責審批或轉報利用外資的合同、章程,發放外商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指導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涉外事項;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有關法規和合同執行情況。 五、負責牽頭境外勞務合作,勞務輸出,對外承包工程和對外經援項目,國(境)外投資及國(境)外開拓市場。 六、負責對全縣外經貿活動進行宏觀調節;組織境內外經濟貿易洽談會、展銷會;受縣政府委托組織和報批對外貿易出國(境)組團;負責管理外商邀請、接待和信息交流及對外宣傳工作。 七、負責行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內審統計工作,對外貿易專業知識培訓,WTO知識講座工作。 八、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