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外商投資和口岸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擬訂我市地方性的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外經貿廳報送有關動態和建議。
n(二)擬訂和執行外經貿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研究、分析國際經貿形勢和我市進出口狀況,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等宏觀調控建議;指導外貿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規范外貿流通秩序;根據授權管理我市進出口許可證及相關工作。
n(三)貫徹執行對外技術貿易、服務貿易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政策、管理辦法;承擔制訂技術出口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協調管理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和機電產品的國際招標及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復出口等相關工作。
n(四)宏觀指導全市外商投資工作、分析研究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報送有關動態;擬訂和貫徹實施外商投資管理辦法;審批或核報國家規定限額的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其變更;檢查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情況,指導、管理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負責外商投資統計工作。
n(五)依法辦理各類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資格登記,牽頭制定赴境外舉辦各種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和招商活動的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境內外舉辦的上述活動。
n(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加工貿易的政策和管理辦法;檢查監督加工貿易企業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的情況;分析加工貿易發展情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級部門報送有關動態。
n(七)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和對外援助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擬訂境外發展、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核報市內在境外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并參與協調管理。
n(八)擬訂口岸建設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口岸開放、關閉、調整的審核上報;負責組織共建文明口岸活動,協調處理口岸各檢驗單位之間的關系,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會同有關部門檢查處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嚴重違法違紀問題。
n(九)綜合協調和指導各類開發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外經貿行業有關商會、協會的工作。
n(十)承擔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及其他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綜合協調本市有關世界貿易組織和自由貿易區事務的具體工作,依法組織產業損害抽查及其他貿易救濟措施,指導協調國外對本市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