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認證前的準備工作
企業若申請環境標志,首先應到當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北京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內)咨詢有關認證事宜,主要有:企業欲申請產品是否在國家已公布的標志產品種類范圍內,若不在,則須填寫環境標志產品種類建議表,報認證委員會秘書處。待秘書處提出標志產品種類可行性報告,技術要求,認證委員會審批,國家環保局批準發布之后,企業則可提出認證申請。
申請認證企業及其產品是否符合認證條件:
1、申請認證產品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屬國家公布可認證的環境標志產品種類名錄;
②符合國家頒布的環境標志產品標準或技術要求;
③能正常批量生產、各項技術指標穩定;
④應具有產品質量認證證書,或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或省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一年內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2.2 申請認真產品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2.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應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照》 ,境外企業應持有有關機構的登記注冊證明;
2.2.2 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2.2.3 申請日前一年內,未受到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
企業若認為可以達到以上要求,則可提出認證申請。
2.3 認證程序
2.3.1 申請認證企業,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并填寫《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申請書》(一式4份)。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核,并提出初審意見,一份留底、一份轉企業、二份報秘書處。
2.3.2 對初審合格的產品,秘書處組織檢查組,對申請認證的產品及其生產過程進行現場檢查,企業應積極配合工作,保證檢查順利完成。現場檢查時間一般為1u20142天,檢查主要內容包括首次會議;生產狀況檢查;企業排污檢查;企業環境管理系統檢查和末次會議。在末次會議上,檢查組將檢查結果通報企業。
2.3.3 現場檢查通過后,對需進行檢驗的產品,由檢查組負責對產品抽樣和封樣,由企業將抽樣的產品送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必須在現場檢驗時,由檢驗機構派人在現場檢驗。
2.3.4 秘書處根據企業申請材料、檢查報告、產品檢驗報告撰寫評價意見,報認證委員會審查,認證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認證材料、批準認證合格產品及其企業;國家環保局、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通過認證的產品及其企業名單公告。
對未通過認證的產品,由秘書處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同時抄送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3、認證證書和環境標志的使用
3.1 認證證書及使用規定
3.1.1 認證證書式樣為淺墨綠色封面,中間鑲嵌有金色的環境標志圖形,證書內容包括單位名稱、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產品的環境特性、認證委員會代碼、證書編號、使用年限、依據的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3.1.2 認證證書由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委員會秘書處組織印刷并統一規定編號。
3.1.3 認證證書使用有效期為三年。認證證書有效期滿。愿繼續認證的企業應在有效期終止前三個月重新提出申請;不重新認證企業,不得繼續使用認證證書和環境標志。
3.1.4 當中英文對照的認證證書內容發生爭議時,以中文為準。
3.2 環境標志及使用規定
環境標志圖形由青山綠水、太陽及十個環組成;底色為綠色、環境標志圖形為金色(特殊顏色需經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委員會批準),尺寸應依標準圖形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得變形。
3.2.1 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委員會秘書處負責環境標志的制作和發放工作,國家環境保護局環境標志管理辦公室對環境標志的制作和發放工作進行監督。
3.2.2 獲得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企業,應簽訂環境標志使用合同,并申報認證產品的規格和環境標志使用數量,秘書處根據上報產品規格(大小)統一確定環境標志規格(大小)。
3.2.3 獲得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企業應在環境標志認證產品、包裝物上使用認證委員會規定的環境標志。獲得環境標志產品認證企業在簽訂專項合同的條件下,亦可在認證產品的說明書及出廠合格證上自行印刷環境標志圖形,并可在認證產品廣告宣傳中使用環境標志圖形。
3.2.4 獲得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企業使用環境標志必須向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委員會秘書處上報年度計劃申請,經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委員會秘書處批準備案后,由秘書處向使用企業發放統一制作的環境標志。
3.2.5 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委員會秘書處將獲得環境標志產品認證企業和環境標導志產品名稱、類型和使用數量上報國家環境保護局環境標志管理辦公室,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環境標志管理辦公室監督、檢查秘書處發放環境標志的情況。
3.2.6 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委員會秘書處將獲得環境標志產品認證企業和環境標導志產品名稱、類型和使用數量通知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由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標志管理辦公室監督、管理環境標志使用情況。
4、認證費用
4.1 申請認證費用
認證收費遵循不營利原則從申請認證企業收取認證委員會根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3]價費字56號《產品質量認證收費試行辦法》的規定,制定了《環境標志產品認證收費計算標準》。
認證收費包括申請費、企業檢查費、產品檢驗費、批準費和年金等五項。
根據企業規模大小、產品型號、產品復雜系數等因素的不同,各種產品的認證費用也不相同,一般來講,企業申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費用約為1u20143萬元。
4.2 認證費用的使用
申請費、現場檢查費、產品檢測費用由認證委員會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分別付給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檢查組和檢測機構,年金用于每年的監督性檢查。
5、認證時間
從企業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遞交申請書,到認證審查合格,簽定環境標志使用合同,約需2u20143個月時間。
6、認證后的監督
6.1 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通過認證的產品及其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并將檢查結果及時上報認證委員會。
6.2 檢驗機構對認證合格的產品每年進行一到二次跟蹤檢驗。檢驗的櫚可以從用戶、市場或企業中隨機抽取。
跟蹤檢驗工作由認證委員會秘書處統一安排。
6.3 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凡在下列情況之一者,暫停企業使用認證證書和環境標志。
6.3.1 監督性檢查時,發現認證的產品及其生產現狀不符合認證要求;
6.3.2 認證證書或環境標志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
6.4 暫停使用認證證書和環境標志的建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認證委員會審批后由認證委員會向企業發出限期整改通知;同時抄送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整改期內企業暫停使用環境標志和認證證書。
企業接到限期整改通知書后,應立即針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后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的整乞討報告進行審查并實地考查,并將達到整改目標的產品及其企業名單報認證委員會。
認證委員會向企業發出恢復使用認證證書和環境標志的通知。增加的檢查費用按實際支出由企業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