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初期,貿易信用作為銀行信用的一種必要補充,對恢復國民經濟、支持合作社經濟、促進社會主義改造等方面,發揮過積極的作用。國營貿易利用信用貿易作為一種經濟手段,實現對其他經濟成分的領導。例如,通過賒銷商品來扶持供銷合作社貿易發展;通過加工、定貨、代銷、經銷等形式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實行社會主義改造;中小國營和集體貿易,也曾利用賒銷或預購等信用貿易方式,來緩和企業資金周轉困難,支持和擴大社會再生產。但是,從1955年開始,除了在農產品收購中可以預付定金,船舶制造可以預付貨款之外,嚴禁任何形式的信用貿易。之所以提出嚴禁,首先認為貿易信用是自發的、分散的,企業之間相互提供信用,意味著計劃外資金、物資分配。在完全的計劃經濟下,一切需要都是由計劃確定的。信用貿易的盛行,使國家無法掌握和實行計劃資金和物資的運行方向。其次,認為貿易信用會引起市場供給和需求不平衡。在完全的計劃經濟體制下,資金與物資的供給和需求都是預先經過計劃來實現的。賒銷、預付等行為的出現,就會在計劃外又有了購買、銷售行為。一個企業的多買就會造成另一個企業的需求得不到滿足,引起市場的不穩定,不利于有計劃地發展國民經濟。再次,認為貿易信用不利于企業實行經濟核算,信用貿易容易掩蓋企業的財務虛假狀況。如一個企業經營不善,用信用的形式占用了其他企業的資金,表現為u201c經營良好u201d。這樣易造成生產和流通的盲目性。
基于上述原因,長期以來,我國信用貿易實際上處于取消狀態。近年來,由于在理論和實踐中認識到社會主義經濟是公有制基礎上的商品經濟,特別是市場經濟,要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貿易信用作為信用的基本形式之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它極大的活動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