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管理念與監管能力不對稱從各類監管機構制定的一系列監管辦法來看,監管層幾乎都是想把資本監管、監管者檢查和市場約束三大支柱有機統一起來,但沒有找到有效的方法和技術。這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沒有把監管收費與上述資本監管、監管者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有機結合起來。例如,銀監會對信托投資公司和銀行收取監管費都是以資本金規模和資產規模的標準分級進行的。這就與風險經濟資本、股東價值最大化、風險調整后利潤的理念及其以三者統一為基礎的業績考核相距甚遠,不能把外部監管和約束與內部自覺有機結合起來,背離了平衡金融產品交易的風險與效率的初衷。二是各類監管機構雖然都建立了以資本監管為核心的風險監管手段和方法,但對風險金融資產負債的計量不僅限于自身的監管領域,而且沒有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缺少一個完整統一的金融工具會計處理體系。這就使得許多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風險沒有會計信息的充分披露予以控制。以德隆集團暴露的風險案例為例,其控制的某一商業銀行有一筆20年的國債投資,根據銀監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其風險權重為0。這筆看似安全的投資卻被其控制的托管證券公司當作自營資產多次挪用回購,用于信托資金兌付和二級市場股票投資等。但在證監會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管體系中,其未逾期時,折扣比例也為0。其風險多次被放大,而監管部門直到德隆系統風險爆發后才知道。三是對創新與違規難以識別。監管人員對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交易環節和規則缺乏了解,加上有關法律政策的缺失,各管一段,對其風險因素難以評估,確實也難以準確識別和評估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利弊,在問責制下,只好先限制再說,如對信托財產權200份的限制,對信托產品的報批制。
(二)分業監管與協調監管的矛盾這首先表現在各自監管的依據不一樣,導致監管套利和飛地。如在MBO收購中,一些信托投資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直接出面收購上市公司股權,而這些資金來源于銀行貸款或者國債回購資金。依據《貸款通則》是不能投資股權的。而信托投資公司依據《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難以審查資金的合法來源,只能以委托人的聲明表示資金來源合法。再有,按照證監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應該披露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但信托公司依據《信托法》,要為委托人保密,拒絕披露。其次,對同樣是理財產品,監管標準不一樣,造成不公平競爭。如對信托投資公司以委托代理方式進行的理財產品要求規范為信托產品,而對保險公司的投資理財產品、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券商的理財產品卻默許以委托代理方式進行,或者都以信托方式進行,但限制性條件很不相同。再次是法規缺失,監管失察。我國本來就沒有金融控股公司相關的法規安排,銀行、證券、保險三個部門對事實上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針對性的監管制度安排,對其利用交叉性金融工具引起的不正當交易風險難以察覺。最典型的如德隆系的金新信托投資公司,利用多種手段,吸收了200億元資金投資于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
(三)沒有找到符合信托產品規律和法律特征的監管方法現行的分業監管體制,對應不同的監管部門,不同的監管機構對不同專業的核心業務有不同的監管要求、風險甄別方式和風險管理手段。例如對銀行是以資本充足率、對保險是以償付能力、對證券是以凈資本、對基金公司是以凈值為最基本的風險監管手段、風險甄別方式,并且以此進行分類監管。由于信托投資公司不能經營負債業務,信托產品不同于債權和股權類金融產品,其獨特的法律特征決定不能以上述任何一種監管方式作為基本的風險監管手段。銀監會在2005年的《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暫行辦法》中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以資本充足率、信托報酬收益率、加權平均預計收益率、加權平均實際收益率作為信托投資公司和信托產品的基本監管方法。但對上述監管指標的內涵和外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而且這些監管指標還不足以揭示信托投資公司發行的信托產品風險。例如資本充足率,因為信托產品不是負債產品,也不是標準化產品,信托投資公司又不能經營負債業務,況且,不能充分揭示哪些信托產品出現的風險應該由信托投資公司的資本金或者收入賠償,也就沒有把信托資產按風險權重計人總風險加權資產,因此無法判斷信托投資公司的資本充足率以多少為宜。信托報酬收益率頂多說明信托投資公司的收入來源是以信托業務還是以自營業務為主業。加權平均預計收益率與加權實際收益率的比較也不能說明信托業務的風險狀況,因為預計收益率不是保底收益率,不具有法律效力,況且許多信托產品不是以某一金融產品作為標的,例如受益權信托、表決權信托之類的權利信托、保管箱業務。
(四)不能有效權衡監管目標函數:金融穩定與金融風險央行與銀監會的監管目標既有一致性,又有分工和交叉的地方。監管目標一致在于防范和化解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不過央行主要是從更宏觀的角度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銀監會主要是從操作上防范和化解所監管行業的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但是,央行與銀監會和其他監管機構對于防范和化解風險方面有許多交叉的地方,由于掌握的信息不一樣、判斷的標準不一樣、部門利益不一致等原因,這很容易導致有效監管的沖突和形成空白地帶,出現監管套利現象。例如,要判斷某一交叉性金融工具是否危及機構穩定,是否需要央行救助,就需要判斷該金融工具風險的根源和傳導機制以及風控程度,就需要協調各類監管部門。而協調的基礎是認識一致和利益沖突的權衡一致以及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