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市釀酒廠是年納增值稅、消費稅過千萬元的國有骨干企業,主要產品為白酒、酒精及飲料。2005年10月初,市國稅局直屬征收分局在審查其納稅申報時,發現納稅情況異常,特別是消費稅應納稅額與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很大。10月21日,征收分局特派員對其該年1月u20149月份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
通過檢查產品銷售明細賬發現各類應征消費稅產品依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與申報數額一致,但酒精的產品銷售收入達2158萬元,與2004年同期相比,增長了38%,增幅較大。對此,企業財務人員解釋說:2005年以來,釀酒廠進行了產品結構調整,減少了白酒產量,擴大了酒精生產規模,由于酒精消費稅稅率較低,所以在總的應稅收入增長的情況下,應納消費稅額卻減少了。為了弄清情況,檢查人員又對產成品賬進行了檢查,白酒產量比2004年同期長了11%,酒精產量比2004年同期增長了13.8%,增長幅度不大。企業生產的食用酒精全部記人u201c產成品u2014u2014食用酒精u201d賬戶,2005年1月至9月份結轉食用酒精銷售成本102萬元,結轉工業酒精及醫用酒精銷售成本996萬元,合計結轉酒精銷售成本1098萬元,與酒精產品銷售收入明顯不符。由此推斷,企業存在混淆酒類產品銷售與酒精產品銷售的問題。
檢查人員對該廠門市部在內的8個購貨單位16份銷貨發票進行外調,發現開給本廠門市部的兩份大額銷貨發票記賬聯與發票聯產品名稱不符,記賬聯為u201c食用酒精u201d,發票聯為u201c糧食白酒u201d。再核對這兩筆業務的核算情況,發現u201c主營業務收入u2014u2014食用酒精u201d賬頁后面單設一賬頁,戶名為u201c門市部u201d,只登記產品銷售數量、銷售金額,未登記單價及單位成本。該企業混淆產品銷售收入、逃避納稅的問題終于查清。銷售明細賬的u201c門市部u201d賬戶記載2005年1月至10月份食用酒精銷售收入537萬元,實際為糧食白酒銷售收入,共少計消費稅107.4萬元。
案件分析與處理:
對納稅人稅目稅率的稽查,要針對產品品種多、稅率不一的實際,注重對產品投入、產出及銷售情況的對比分析,從中尋找疑點,再通過必要的檢查,外調有關憑證將問題落實清楚。
該釀酒廠將高稅率白灑按低稅率酒精記銷售,少計消費稅。根據《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屬偷稅行為。征收分局決定除令其補繳消費稅107.4萬元外,并處1倍罰款。
處理決定下達后,釀酒廠如期繳納了稅款及罰款。
①調整主營業務收入。
借:主營業務收人u2014u2014酒精 537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u2014u2014糧食白酒 5370000
②補提消費稅。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1074000
貸:應交稅金u2014u2014應交消費稅1074000
③繳納消費稅及罰款。
借:應交稅金u2014u2014應交消費稅 1074000
營業外支出u2014u2014稅收罰款 1074000
貸:銀行存款 214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