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性單證運用對以間接出口方式拓銷,尤其是對初始出口的中小企業的促銷作用如下:
保護進貨渠道要求出口商提交中性單證,進口捐商可以將其進貨來源不暴露給自己的買家,以避免最終用戶拋開、繞過他直接找出口商下訂單購貨,從而達到通過保持對該產品的暫時供貨壟斷而獲取較高利潤回報的目的。
進口商利用L/C賺取差價進口捐商往往利用其廣泛的海外關系,把外國供貨人的貨物轉售給其他客戶或進行轉口貿易,從中賺取差價。在這類交易中,進口捐商通常要求他的買方開立可轉讓信用證以便轉讓給實際供貨人。當兩地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不能開立可轉讓信用證時,一般通過第三者以背對背信用證來解決收款問題。這類信用證中大都采用中性單證以避免暴露供貨人或避免監管,同時也為了簡化手續,減少重復制單。以海運提單為例,要求信用證文字上表達原證受益人甲為托運人,在名義上象征性地負責裝船交貨,對背信用證的受益人丙為發貨人即供貨人(有時單據上可略去),原證開證人乙為通知買方。使用這種對背信用證,出口人甲既不需要墊付資金,又可以從中賺取差價。
少征收進口關稅這也是一種常用的習慣做法和推銷出口商品的一種手段。在以背對背信用證收付貨款時,出口方賣給進口捐商的價格一般都低于進口捐商賣給進口方的價格(進口捐商賺取差價),而進口國海關征收關稅時,以出口方實際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出口價格為依據,即以出口方向進口捐商提供的發票為依據。要求提交中性單證,進口方因此可以少交納關稅。這樣對進出口雙方都有好處,是大家所樂于接受的。
沖破禁運要進口某種急用的產品,可是由于某種原因如禁運,不能直接向產品生產國辦理進口,進口捐商就可以通過第三國向產品生產國辦理購貨手續。這樣,第三國是對進口國的受益人,生產國則是對第三國的受益人;而生產國開具的包括運輸在內的單據,進口國的銀行可以接受。通過這樣變通的做法,銀行可以接受中性單證或第三者單據。當代大多數國家都允許這樣做,其優點是可以把生意做得更活。
此外,中性單證的做法不僅可以打破世界上某些國家或地區對我國出口商品實行的各種貿易和非貿易壁壘,如高關稅和配額限制,也是削減某些國家對某些產品在特定市場上的獨家壟斷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