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單據條款是指信用證中要求受益人做到某些條件,但沒有明確要求提交單據或沒有明確指出提交的某種書面文件是否作為結匯單據的一些條款。如廣貨物必須以公會班輪裝運u201du201c一套副本單據須快郵徑寄開證人u201d等。
根據《UCP600》第14條H款的規定,如果信用證含有一項條件,但未規定用以表明該條件得到滿足的單據,銀行將視為未作規定并不予理會,這就是非單據條款。SWIFT信用證中,47A的條款大多是u201c非單據條款u201d。
所謂不予理會,一般可以這樣理解:受益人是否履行了信用證所列的這些u201c非單據條款u201d以及它所規定的內容,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換句話說,開證銀行不能因為出口商沒有履行信用證規定的u201c非單據條款u201d所列要求,而采取u201c拒付u201d行為。于是乎,無論是出口商,還是通知行、議付行,對于信用證中規定的u201c非單據條款u201d,通常采取漫不經心的態度。既然國際商會都有明文規定:銀行有不予理會這些u201c非單據條款u201d的權利,那么這些條款就是無關緊要、可有可無的,是可以被忽略的。換言之,有關當事人不必細讀這些條款。
但是近年來,因信用證上u201c非單據條款u201d而引發的貿易糾紛案例層出不窮,常常招致出口商在收匯上的障礙,坦言之,u201c非單據條款u201d造成的糾葛遠非u201c個案u201d。因此出口商切不可存僥幸心理,忽視信用證中的u201c非單據條款u201d。出口商和出口地銀行在遇到信用證中規定的u201c非單據條款u201d時,特別是那些條款含混不清的概念時,切不可采取u201c想當然u201d的態度草率下結論,給出口商造成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