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和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外商投資和口岸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本區有關政策、規劃、計劃、管理辦法等,并組織實施。
(二)研究、分析國際外經貿形勢、本區進出口和外商投資狀況,提出結構調整的宏觀調整建議,負責編報和組織實施外經貿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外經貿年度指導性計劃。
(三)貫徹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及實施辦法,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配額(除糧食、棉花外)計劃,推動電子商務等新型貿易方式的發展,指導并實施外貿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規范外貿流通秩序。
(四)依法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登記,依法核報境外非企業經濟組織在本區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組織、指導境內對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以及赴國(境)外舉辦展銷會、洽談會等活動,牽頭擬訂服務貿易進出口的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并組織實施服務外包發展規劃和政策。
(五)依法監督技術引進、機電產品的國際招標,協調管理國家限制出口技術和引進技術出口工作。
(六)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和對外援助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依法核報區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承辦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權益保護的相關工作,指導開展對外援助業務,監督本區承擔的對外援助項目的實施。
(七)承擔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江門市新會區支會的日常工作。
(八)宏觀指導全區外商投資工作,參與制定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依法承擔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項目的設立、變更的審批、審核、核準等工作,指導和管理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工作,指導各類經濟開發園區的招商工作。
(九)指導加工貿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加工貿易的政策和管理辦法,依照有關規定核準區管權限的加工貿易業務,依法監督管理本區加工貿易進出口工作,綜合協調和指導保稅區、保稅港區、保稅物流園區和出口加工區等各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規劃、招商和管理工作。
(十)負責口岸開設、關閉、調整的核報和綜合協調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檢查處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嚴重違法違紀問題。
(十一)負責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及其他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綜合協調我區有關世界貿易組織事務的具體工作,依法組織產業損害調查及其他貿易救濟措施,維護產業安全,指導協調國內外對我區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外經貿信息服務體系、外經貿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的推廣,負責外經貿信息的收集、整理、綜合和服務。
(十三)承辦區人民政府、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廣東省委員會、江門市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