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手段1.信譽的調查。國際貿易中,用信用證方式進行交易,對交易方的資信調查是一項必不可少的環節。這項調查涉及到開證申請人(進口方)和受益人(出口方)的資信以及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與銀行的資信。這種調查可以通過咨詢公司、信用機構、商會等組織進行。
2.嚴格執行操作規范。買賣雙方在交易中,必須認真簽訂合同,在合同中應明確交貨的價格條款,合同的貨物與信用證記載內容要一致,保證貨物裝運的檢驗手續,并要求有聲望的檢驗公司簽發單據。銀行應根據UCP500的規定,合理小心地審核信用證,遵守u201c單證、單單u201d一致的嚴格原則。
3.抵制u201c軟條款u201d。軟條款信用證是開證人在信用證中規定一種條款,這種條款是否能實現,其主動權完全由開證人或開證行控制,受益人無論做何種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絕。制定軟條款的目的,是開證人為了防止出口商的欺詐或提供的貨物不符合要求。軟條款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種:信用證開出后暫時不生效,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和貨物經開證人檢驗后,才通知生效;船公司、船名、目的港、啟運港、收貨人、裝船日期等,經開證人通知或同意后,以修改書形式通知;貨物品質由開證人檢驗,并由開證人出具品質符合檢驗證書;貨物到達目的港后,經開證檢驗才予以付款。盡管這些軟條款表面上是進口商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制定的,但必須意識到會發生惡意欺詐的因素。這些限制條款可能會是一種u201c陷阱u201d,它具有隱蔽性,對受益人安全收匯構成的威脅比假冒信用證更勝一籌。對付軟條款信用證,最好的辦法是嚴格審單,對那些苛刻和難以執行的條款,應事先要求修改,避免造成信用證的風險。
根據國際、國內的實踐,在基礎合同欺詐的情況下,應適用欺詐例外原則,運用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止付信用證項下貨款,從而阻止受益人因欺詐而獲利。本案受理法院正是根據欺詐例外的原則裁定止付信用證項下貨款的,并最終判決貿易合同無效,信用證項下貨款對外不予支付。
按照承兌信用證的業務流程,國際付款行應在跟單匯票得到開證行承兌后,才能對信用證受益人貼現付款。而付款行里昂銀行在開證行承兌前即已貼現付款,這種行為是一種自擔風險的融資行為,而非正當貼現。特別是本案信用證是只能由開證行承兌的信用證,未經開證行承兌付款,嚴格地說只能算是押匯,而非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