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簽發的進口車輛《貨物進口證明書》因故丟失的,貨主或其代理人可向海關申請辦理有關補發手續,但對申請補發《貨物進口證明書》之日兩年以前簽發的《貨物進口證明書》,海關一律不予補發。
第一步:貨主或其代理人向原簽發《貨物進口證明書》聯系單的現場海關提出申請。并遞交:(1)申請補發《貨物進口證明書》的報告,并說明《貨物進口證明書》丟失時間、地點和過程等有關情況;(2)丟失的《貨物進口證明書》、許可證、配額證、進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復印件;(3)公安部門報案丟失的立案證明;(4)在省、市級報紙上刊登的遺失聲明;(5)其他海關認為必要的單據。
第二步:現場海關核實后,手工填制嚷進口車輛貨物進口證明書)換發、補發聯系單》和《進口車輛(貨物進口證明書換發、補發審批單》并制作關封。
第三步:貨主或其代理人將聯系單關封遞交海關有關部門,辦理有關補發手續。并提交下列文件:(1)申請補發《貨物進口證明書》的報告,并說明嘆貨物進口證明書》丟失時間、地點和過程等有關情況;(2)丟失的《貨物進口證明書》、許可證、配額證、進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復印件;(3)公安部門報案丟失的立案證明;(4)在省、市級報紙上刊登的遺失聲明;(5)其他海關認為必要的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