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D/P業務中,銀行并不審核單據的內容,銀行也不承擔付款義務。銀行只是提供轉交單據、代為提示單據、代為收款轉帳等服務。 在D/P出口業務中,出口商應當注意如下重要問題:
1.D/P業務中,出口商獲得貨款的保障是進口商的資信,因此注重進口商的支付能力和商業信譽,是得到款項的重要前提。
2.在貨物交付后,單據從出口商到進口商的流轉過程中,要注意透過單據的控制來控制貨物,在進口商付款之前,應當牢牢控制單據。
3.實踐中常常出現問題的地方,都是在單據的流轉、交接點,即出口商交到銀行交接點、賣方銀行到買方銀行的交接點、買方銀行交到進口商的交接點。因此,需要控制好這些交接點,單據要按照規范流轉。
4.盡量采用指示提單的方式。這樣可以通過控制提單來控制貨物。
D/P的風險盡管兩種情況下進口地銀行必須在進口商付款后才能交付單據給進口商,因而兩者在法律上的風險應當說是一樣的,但是由于商業實踐中面臨的風險不同,出口商自行直接向買方指定銀行提示付款風險更大。 根據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的規定,正常的托收做法是出口公司委托其往來銀行辦理托收,該行為托收行,托收行再自行委托進口商的往來銀行或者委托進口商指名的銀行辦理提示付款等(代收行)。但是,在托收業務中,托收銀行并沒有義務接受出口商的委托。換言之,在收到托收指示后,銀行是有權拒絕辦理的。 出口商通過自己的往來銀行(托收行)辦理托收,托收行會安排代收行(無論該行是否為進口商指名,也不論其是否為進口商的往來銀行)代為辦理提示和收款。托收行對于郵寄托收單證過程中的風險,需要向出口商承擔義務。并且,如果在提示付款過程出現任何的問題,托收行會與代收行進行充分有效的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