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出口退稅憑證,就是指辦理出口退稅業務時,申辦企業個人按法規規定應向稅務機關提交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銀行出具的結匯水單,外匯核銷證明等證明單證。這些單證是由海關、商檢、外匯管理部門管理和核發的。出口退稅憑證,是企業或個人申辦出口退稅事宜過程中不可或缺的證明文件,也是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的重要依據。出口退稅是指稅務機關在出口環節依法向商品生產者或者經營單位退還在其他環節已經征收的稅款的活動。出口退稅制度的推行,是國家鼓勵出口創匯的重要措施,旨在促進我國商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參與競爭,因此,對在國內已征收過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特別是消費稅的產品,在其出口時將被依法征收的稅款退還予出口企業,以保證我國商品同國外商品在同等稅收條件下參與競爭。由于有了出口退稅憑證,就可以辦理出口退稅,于是一些不法分子便打起了出口退稅憑證的主意,以各種方式進行出口退稅詐騙活動,為此,刑法將其加以規范,否則,國家的經濟命脈就要遭受破壞。
出口退稅憑證這一犯罪對象的具體外延,是由法律、法規規定的。它包括海關蓋有驗訖章的產品出口報關單、出口銷售發票、出口產品購進發票;銀行出具的出口結匯水單;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u201c已核銷u201d證明書。具體的規定,如1994年1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u201c企業辦理出口退稅必須提供以下憑證:(一)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或普通發票。申請退消費稅的企業,還應提供由工廠開具并經稅務機關和銀行(國庫)簽章的《稅收(出口產品專用)繳款書》。(二)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必須對銷售明細賬與銷售發票等認真核對后予以確認。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稅票(指繳款書)和銷售明細賬,必須于企業申請退稅時提供。(三)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原則上應由企業于申請退稅時附送。但對少數出口業務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離較遠而難于及時收回報關的企業,經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審核,財務制度健全且從未發生過騙稅行為的,可以批準延緩在3個月期限內提供。逾期未提供的,應扣回已退(免)稅款。(四)出口收匯單證。u201d
此外,1995年7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也規定:u201c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委托方在退稅時,必須提供下列憑證資料:(一)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二)受委托方代理出口的u2018出口貨物報關單u2019(出口退稅聯)。(三)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代理出口協議約定由受托方收匯的,委托方必須提供受托方的u2018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u2019,受托方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貨物一筆銷售給外商的,委托方必須提供u2018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u2019復印件。(四)代理出口協議副本。(五)提供銷售賬。u201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