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域有代表性
試點地區在全國范圍或東、中、西部區域內有一定影響力和帶動力,能夠代表處于不同生產力發展的階段性特點。
2.內容有典型性
試點地區所面臨的體制機制問題能代表本地區的普遍性,所確定的改革任務能反映本地區改革發展的特點和現實需要,對推動全國或一定區域面上的改革具有示范意義。
3.有較強的組織領導
領導班子高度重視改革工作,把改革放在突出位置,有較為健全的領導體制、組織機構和推進機制,能夠為試點工作的推進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4.有較好的工作基礎
在一些領域已經進行了有益的改革探索,并已走在全國前列,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具備了先行先試、率先突破的工作基礎。通過試點,能夠在體制創新上取得新突破、創造新經驗,為其他地區的新體制建設提供示范。
5.有相應的發展潛力和承受能力
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能夠支付必要的改革成本。群眾對改革的認識程度深,支持改革、參與改革的積極性高,能正確對待改革成果,社會承受能力比較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