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相關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n(二)負責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組織實施。
n(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指導和促進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n(四)根據市委的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n(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財務總監和外部董事,負責監事和財務總監的日常管理工作,查處違紀、違規行為。
n(六)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指導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和企業內部財務開支審計監督工作,開展專項審計調查并配合審計部門進行各項審計工作。
n(七)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n(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n(九)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n(十)根據所監管企業實際情況,科學合理控制企業用工成本,分年度核定企業用工規模,規范企業錄用和辭退職工程序。
n(十一)負責協調所監管企業與行業部門的工作關系并督促指導所監管企業完成黨建、廉政、社會治安、維穩、計劃生育、創建、信訪等各項工作。
n(十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職責規定u201c管行業必須管安全u201d的要求,在本行業發展規劃中編制安全生產方面內容,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在人、財、物等方面予以保障;組織實施有利于安全生產的產業政策和技術標準,定期分析行業安全生產形勢,提出有針對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強行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設,引導生產經營單位應用先進、成熟、安全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提高行業安全生產水平;加強對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開展行業安全生產考核,表彰先進,總結交流經驗。
n(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