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及上級部門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參與研究并起草市政府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2、指導、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指導、監督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審計工作;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工作。
3、編制并組織實施全市農業發展規劃;指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農業資源配置、產業間的綜合平衡;負責農業產業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或報批。
4、主管全市農業龍頭企業,制訂農業龍頭企業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和落實農業龍頭企業的政策扶持措施。
5、研究制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有關政策,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后一體化;指導效益農業、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業技術示范園區、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外向型農業的發展;研究制訂全市u201c放心菜工程u201d的規劃和政策,并協調組織實施工作;組織協調農產品的加工與流通工作;負責抗災救災農用物資的分配和災后生產自救工作;
6、負責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工作及其隊伍建設和管理;參與組織農業重大科技課題協作攻關與技術開發、農業科研成果的評定、推廣、管理工作;負責u201c農業豐收計劃u201d的評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農業教育、培訓和農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申報、推薦工作。
7、負責全市動植物防疫、檢疫、種子種苗、種畜禽管理、食(藥)用菌種管理、農藥、化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農機管理、獸醫衛生監督、蔬菜基地建設與保護、農業技術推廣等農業行政執法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制訂農業生產技術標準和農產品質量標準;負責綠色食品的審核申報和質量監督工作;參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和產品質量檢驗、鑒定及認證管理。
8、主管全市農業外事、外資、外經工作,組織開展國內外的農業經濟和技術交流合作;做好農業對外招商工作,承擔農業援外項目,推動全市農業對外開發工作。
9、做好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土地整理、標準農田建設及黃土丘陵綜合開發利用工作,按分工負責農業資源、農村能源、農村環境保護工作。
10、參與全市農業信息系統建設;預測并發布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經濟信息。
11、主管本市國有農場的經營管理和體制改革。
12、按干部管理權限管理本系統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財務、職工教育培訓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鎮(街道)農技人員的調配、培訓,指導鎮(街道)農技隊伍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