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規劃體制改革,建立發展規劃體系;負責規劃、計劃的制定、評估調整等綜合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市生產力布局、城鄉一體化、產業發展配套措施及經濟結構調整的目標和調控政策,組織編制區域規劃和有關重點專項規劃;銜接平衡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之間的關系。
2、負責協調全市經濟發展,研究提出促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政策措施。綜合研究全市國民經濟發展的運行趨勢,進行經濟預測、預警,負責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價格運行情況,研究提出全市運用財稅、金融、投資和價格等經濟手段進行經濟調控的政策建議。
3、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大項目布局;負責全市固定資產的綜合管理,提出全市財政性投資項目及資金安排建議,并納入計劃管理,協調引導其他投資資金的投向;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國有基礎設施資產權益轉讓項目的管理;研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制度,建立項目儲備庫;加強和改進對各類民間投資的宏觀調控,牽頭建立空間布局規劃、資源許可利用、行業準入標準等。根據分工承擔使用國內國外資金(不含外商直接投資)進口設備免稅審核及政策協調工作;負責按程序進行審核申報和審批非民間資本基本建設項目,組織調研、項目論證,指導項目評估;負責工程咨詢業等投資領域的社會中介機構的管理。
4、負責全市重點項目的綜合管理;編制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監督全市重點工程招投標工作,制定相應的實施管理辦法;指導、協調省、國家重點項目爭取、資金籌措工作;負責重點項目的前期工作,參與重點項目的竣工驗收;組織和管理全市重點項目的稽查工作。
5、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發展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負責審核審批外商投資項目(包括臺、港、澳地區的投資項目);負責安排和上報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國際商業貸款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招商引資工作,負責外商投資項目的跟蹤督查服務工作。
6、負責全市重點農產品進出口、糧食等重要商品、物資儲備的計劃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進出口指導計劃,監測分析內外貿市場的供求狀況、對外貿易的運行情況。
7、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游等社會事業發展與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中長期規劃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措施,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工作;參與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訂。
8、負責指導、協調和管理全市信息產業發展工作,研究提出信息產業的發展戰略、政策措施。
9、根據國家和省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研究提出我市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意見,提出年度經濟體制改革的任務、重點和實施意見。負責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總體規劃和方案的實施,組織綜合性改革試點,承擔主要專項改革試點的協調工作;負責制定和審核市級各主管部門涉及全局性或與其它部門相關的改革方案和措施,參與重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研究和論證。
10、負責全市企業制度創新,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工作;負責全市擬上市企業的規劃、培育、指導及股份制公司的設立報批及日常管理工作。
11、負責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體改課題研究,參與研究全市市場體系的改革、培育;負責對全市產權、證券、期貨市場的指導、規劃、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12、貫徹執行國家價格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國家、省價格改革和價格調整方案;制訂全市價格改革、價格管理辦法。
13、負責全市價格綜合平衡,指導、協調、監督全市各部門和鎮(街道)價格工作;負責對全市范圍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管理,根據定價管理權限,制定和調整工農業商品、房地產、壟斷性經營、重要公共事業、公益性服務價格以及經營性中介服務費、無形資產等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商品和服務價格。
14、負責制訂全市收費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組織實施收費驗審制度,監督收費執行情況;清理整頓亂收費工作,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
15、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的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價格、收費違法行為,受理價格投訴、舉報案件。組織實施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制度;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指導全市性行業組織的價格自律工作。
16、負責市場價格監測、分析和預測,及時提出價格調控管理的政策建議;負責全市工農業商品、公用事業的生產成本和流通費用及收費項目成本的調查分析;建立全市價格信息網絡,及時向政府提供價格政務信息,定期發布市場價格信息。
17、負責對本市涉案價格鑒證認證、評估工作,指導協調司法部門委托的贓物估價、經濟糾紛爭議標的物的價格認證工作,指導開展價格信息咨詢服務工作。
18、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糧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組織實施我市糧食流通和儲備糧管理規定;及時掌握糧食供求宏觀信息;實施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的監督管理。
19、監督全市糧食流通中的糧食購、銷、調、存、加工和進出口工作;協調落實庫區、災區、缺糧貧困山區和城鎮特困戶的糧食供應;保障駐義部隊糧食供給;承擔行業統計工作。
20、指導全市糧食行業管理和發展,負責行業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全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和糧食企業深化產權制度改革工作。
21、落實全市儲備糧管理的技術規范,監督檢查國家、地方儲備糧的庫存、質量和安全;指導協調市中心糧庫等倉儲設施建設。
22、協同有關部門貫徹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管理糧食風險基金、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23、承辦市委、市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