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利于鼓勵企業
擴大投資生產型增值稅的制定主要是考慮到當時的經濟環境,初衷是保證財政收入規模,遏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膨脹。根據規定,中國企業購入固定資產所支付的增值稅直接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能計入進項稅額予以抵扣。由于生產型增值稅對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不予扣除,因而企業投資的稅負較重,不利于企業擴大投資,促進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
由于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對當期購入固定資產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一次抵扣,因此,它客觀上會刺激投資的擴張,有利于資本形成,刺激經濟的增長。與消費型增值稅不同的是,收入型增值稅要求購置固定資產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不能在購入時一次全部抵扣,而應在整個使用期限內按各期折舊額的比例確定各期的進項稅額抵扣數,因此,收入型增值稅刺激投資的作用介入二者之間。
2、生產型增值稅會導致重復征稅,從而加重企業的稅收負擔生產型增值稅將購入固定資產支付的增值稅計人固定資產成本,因此會導致對固定資產的重復征稅。例如,某企業購人一臺價值10000元的生產設備(不含增值稅),支付增值稅1700元,則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為11700元。該生產設備的使用期限為5年,每年生產并銷售的產品中所包含的固定資產價值為2340元(假設產銷平衡),對這部分價值征收的銷項稅額為397.8元,5年合計為1989元,與購入設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元相比,增加了289元。但增加的289元并非由于固定資產在使用期內創造了新價值,而是因為將購人固定資產支付的增值稅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然后以折舊的形式計入產品成本,最終轉移到銷項稅額的計稅依據u2014u2014銷售額中,從而導致稅上征稅的結果。
3、不利于高新技術企業、基礎設施企業以及其他高投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基礎設施企業以及投資較大的企業的資本有機構成較高,固定資產投資較其他企業要高得多。征收生產型增值稅的后果是高新技術企業、基礎設施企業以及高投資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不能抵扣,不利于這一類企業的擴大再投資和設備更新。眾所周知,高新技術企業設備更新非常快,基礎設施以及高投資企業投資非常大,因此,生產型增值稅極不利于高新技術企業、基礎設施企業和高投資企業的發展。相比較而言,固定資產投資較小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在稅負上負擔要小得多。
4、不利于我國產品與外國產品競爭如前所述,世界大多數國家實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這樣,在增值稅稅負成本上,這些國家的產品就比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的中國要低。中國已經加入WTO,對企業征收生產型增值稅將很大程度上降低中國產品的競爭力。西方國家以出口高科技產品、汽車等機電設備為主,中國高科技企業、高投資企業將面臨內外夾擊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