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的銷售額的計算當期銷售額包括增值稅納稅人當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從購買方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具體的說,應稅銷售額包括以下內容:
(1)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取自于購買方的全部價款
(2)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具體包括: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支付利息、 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和代墊款項等費用,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1.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4.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1]折扣方式下的銷售額折扣銷售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因購貨方購貨數量較大等原因而給予購貨方的價格優惠(如:購買5件,銷售價格折扣10%;購買10件,折扣20%等)。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見第十一節有關內容)這里需要做幾點解釋:
第一,折扣銷售不同于銷售折扣。銷售折扣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后,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早償還貨款而協議許諾給予購貨方的一種折扣優待(如:10天內付款,貨款折扣2%;20天內付款,折扣1%;30天內全價付款)。銷售折扣發生在銷貨之后,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因此,銷售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企業在確定銷售額時應把折扣銷售與銷售折扣嚴格區分開。另外,銷售折扣又不同于銷售折讓。銷售折讓是指貨物銷售后,由于其品種、質量等原因購貨方未予退貨,但銷貨方需給予購貨方的一種價格折讓。銷售折讓與銷售折扣相比較,雖然都是在貨物銷售后發生的,但因為銷售折讓是由于貨物的品種和質量引起銷售額的減少,因此,對銷售折讓可以折讓后的貨款為銷售額。
第二,折扣銷售僅限于貨物價格的折扣,如果銷貨者將自產、委托加工和購買的貨物用于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且該實物應按增值稅條例u201c視同銷售貨物u201d中的u201c贈送他人u201d計算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u201c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u201d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u201c金額u201d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u201c金額u201d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存發票的u201c備注u201d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納稅人應當按照當期銷售額計算當期銷項稅額,在向購買方收取貨款,勞務收入以外同時收取。
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應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 增值稅適用稅率)
例如:某書店本月的圖書銷售收入為113萬元(含增值稅稅額),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3%,該書店不含稅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的計算方法為:
不含稅銷售額=113萬元/(1 13%)=100萬元
銷項稅額=100萬元 ×13%=1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