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以商品生產、交換和提供商業性勞務為征稅前提,征稅范圍較為廣泛,既包括第一產業和第二產業的產品銷售收入,也包括第三產業的營業收入;既對國內商品征稅,也對進出口的商品征稅,稅源比較充足。
第二,以商品、勞務的銷售額和營業收入作為計稅依據,一般不受生產、經營成本和費用變化的影響,可以保證國家能夠及時、穩定、可靠地取得財政收入。
第三,一般具有間接稅的性質,特別是在從價征稅的情況下,稅收與價格的密切相關,便于國家通過征稅體現產業政策和消費政策。
第四,同有些稅類相比,流轉稅在計算征收上較為簡便易行,也容易為納稅人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