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級公安機關的指示,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確保全市各項公安工作圓滿完成。
2、
3、維護全市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查處各類治安事件,處置突發性事件,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落實大型活動安全保衛工作。
4、主管全市出入境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中國公民出入境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5、管理和維護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管理全市機動車輛、駕駛員。
6、負責全市消防管理工作,依法進行消防監督。
7、負責指導并依法監督全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8、主管全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衛工作,實施對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
9、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負責全市技術防范工作和社會公共安全產品的管理。
10、依法實施行政強制、行政處罰。
11、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依法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管理市看守所、拘留所。
12、管理和落實公安機關裝備、被裝和經費等警務保障工作。
13、規劃、實施全市公安隊伍建設,負責公安隊伍的思想、組織和紀律作風建設,以及民警的教育培訓。
14、制定公安隊伍監督管理規章制度,分析隊伍狀況,組織實施公安督察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干部的監督;查處公安隊伍違紀案件。
15、協管消防大隊建設。
16、指導林業等公安機構的業務工作,領導并組織實施民航機場安全防范工作。
17、承辦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18、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