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備案,并對所提供備案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通過備案管理系統填寫并提交備案申請表(附件1),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地址、聯系人姓名、電話、經營食品種類、填表人姓名、電話等信息,并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有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保證在發生緊急情況時可以通過備案信息與相關人員取得聯系。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提交備案信息后,獲得備案管理系統生成的備案編號和查詢編號,憑備案編號和查詢編號查詢備案進程或者修改備案信息。
第六條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地址、電話等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通過備案管理系統進行修改。備案管理系統保存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況。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稱發生變化時,應當重新申請備案。
第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完整提供備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備案。備案管理系統生成備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單,并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公布。公布名單的信息包括:備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稱及所在國家或者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