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進口食品收貨人(以下簡稱收貨人),應當向其工商注冊登記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并對所提供備案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收貨人應當于食品進口前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申請備案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準確完備的收貨人備案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等的復印件并交驗正本;
(三)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組織機構設置、部門職能和崗位職責;
(五)擬經營的食品種類、存放地點;
(六)2年內曾從事食品進口、加工和銷售的,應當提供相關說明(食品品種、數量);
(七)自理報檢的,應當提供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證明書復印件并交驗正本。
檢驗檢疫機構核實企業提供的信息后,準予備案。
第十條 收貨人在提供上述紙質文件材料的同時,應當通過備案管理系統填寫并提交備案申請表(附件2),提供收貨人名稱、地址、聯系人姓名、電話、經營食品種類、填表人姓名、電話以及承諾書等信息。收貨人應當保證在發生緊急情況時可以通過備案信息與相關人員取得聯系。
收貨人提交備案信息后,獲得備案管理系統生成的申請號和查詢編號,憑申請號和查詢編號查詢備案進程或者修改備案信息。
第十一條 收貨人名稱、地址、電話等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通過備案管理系統提出修改申請,由檢驗檢疫機構審核同意后,予以修改。備案管理系統保存收貨人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況。
第十二條 備案申請資料齊全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受理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
第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收貨人的備案資料及電子信息核實后,發放備案編號。備案管理系統生成備案收貨人名單,并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公布。公布名單的信息包括:備案收貨人名稱、所在地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名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