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掌握進口食品進出口商信息及進口食品來源和流向,保障進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處理進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進口食品安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和《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向中國大陸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內進口食品的收貨人(以下統稱進出口商)的備案管理。
本規定附表所列經營食品種類之外的產品,如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部分糧食品種、部分油籽類、水果、食用活動物等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主管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備案管理系統),負責公布和調整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名單。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進口食品收貨人備案申請的受理、備案資料信息審核,以及在食品進口時對進出口商備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