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檢驗檢疫部門對已獲得備案的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信息實施監督抽查。
各地檢驗檢疫機構通過對進口食品所載信息核查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備案信息,通過查驗有關證明材料或者現場核查收貨人所提供的備案信息。
對備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其更正、完善備案信息。不按要求及時更正、完善信息的,應當將有關信息錄入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不良信譽記錄。
第十五條 進口食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對進口食品進行報檢時,應當在報檢單中注明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名稱及備案編號。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核對備案編號和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名稱等信息與備案信息的一致性,對未備案或者與備案信息不一致的,告知其完成備案或者更正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一)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在申請備案時提供虛假備案資料和信息的,不予備案;已備案的,取消備案編號。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向中國出口的食品存在疫情或者質量安全問題的,納入信譽記錄管理,并加強其進口食品檢驗檢疫;對于其他違規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二)收貨人在申請備案時提供虛假備案資料和信息的,不予備案;已備案的,取消備案編號。
收貨人轉讓、借用、篡改備案編號的,納入信譽記錄管理,并加強其進口食品檢驗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