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利用外資、對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起草外商投資、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等地方規范性文件。
(二)擬訂全市對外經貿發展和對外開放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全市進出口貿易、利用外資、投資促進、對外開放、對外經濟合作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機電產品、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的進出口工作;參與擬定全市沿海經濟帶開發建設規劃;組織協調全市開發區和沿海經濟帶開發和建設;指導促進外資項目發展;負責對各級各類開發區的宏觀管理、政策指導、工作協調和檢查監督。
(三)擬訂全市進出口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申報進出口配額許可證及招標工作;推進全市加工貿易的發展;研究、推廣新型貿易方式。
(四)執行國家制定的對外技術貿易、國家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出口政策;建立和完善對外服務貿易的國際交流體系和政策促進體系,負責對外服務貿易的國際交流和促進活動;管理全市技術引進、設備進出口和國際招標;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出口,實施國家出口管制政策。
(五)負責全市經貿系統所屬人員出國團組的管理工作;承擔全市有關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的責任;參與調查國外對我市出口商品實施的歧視性貿易政策、法律、法規及其做法,并進行相關磋商;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及產業損害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負責涉及我市企業的國外反壟斷應訴和世貿規則推進落實工作。
(六)研究、分析并定期向市政府、省外經貿廳報送全市外商投資、實際利用外資情況;依法核準權限內的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重大變更事項;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合同、章程的情況;指導全市利用外資的投資促進工作。
(七)負責全市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按有關規定指導和管理全市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境外加工貿易、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業務工作。
(八)負責管理全市的對外經濟援助工作;組織實施批準的援助計劃;監督檢查對外援助項目的實施情況;申請援外專項經費優惠貸款、專項基金、接受多邊和雙邊援助項目,推進援外方式的改革。
(九)負責全市外經貿統計及其完成情況通報和外經貿標準化、信息化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