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代理經營主要具有如下作用:
第一,化解產銷矛盾,促進產銷結合。由于代理制的互惠互利特性,使產銷之間的貨源渠道相對穩定,這就促使生產企業由過去必須分散一部分精力去搞原材料采購轉向集中精力搞生產。流通企業由過去緊盯貨源轉向緊盯用戶,由過去與廠商之間討價還價、工商之間都追求短期利潤的矛盾關系,轉向廠商之間建立長期合作、互惠互利的關系;由過去單純銷售商品轉向積極主動地開展售后服務、市場調查、信息反饋等更廣泛的銷售活動。這些都會有效地解決工商矛盾,密切工商關系,促進產銷的有機結合。
第二,解決資金拖欠,加快資金周轉,降低經營成本。實行代理制后,生產企業從直接面對用戶或面對不固定的流通企業轉向面對以契約形式固定下來的、具有長期業務合作關系的代理商,這樣可以有效解決在與流通企業交易過程中的資金拖欠問題,加速資金周轉。而代理商由于是從委托生產企業獲取傭金,改變了流通企業原來需要大量資金購進貨源、占用大量流通資金的狀況,有效節省了流動資金,降低了經營成本。
第三,構造良好的流通秩序,有效銜接產銷關系。由于供求關系和市場價格的不斷變動在一般的工商關系下會經常出現,致使商品短缺時,流通企業爭購貨源、流通環節層層加價;在商品過剩時,流通企業都不愿意經營,使商品積壓在生產企業,造成流通秩序混亂。代理經營可以相對穩定生產企業的進貨渠道和銷售渠道,構建穩定的流通秩序,同時,代理商也可以將有關商品的市場信息不斷、及時告知生產企業,指導廠商按市場需求安排生產,防止盲目生產,避免產品的積壓,有效銜接產銷關系。